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要加强信息反馈。申报期间,除另有规定外,要求每星期上报一次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每半月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一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工作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情况通报,申报期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自行申报纳税资料实行“一人一档”,归集到个人专用纳税档案,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不得用作自行申报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自行纳税申报资料的保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广泛收集个人纳税有关的各种信息,大力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全面推进代扣代缴单位的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建立健全收入监控体系,努力提高自行申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八章 评估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扎实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进行税收排查,科学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应约谈纳税人,要求纳税人举证,约谈举证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应进行实地核查或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要深入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收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个人所得税日常检查,每年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对群众的举报要开展专案检查,对纳税评估疑点问题未消除的纳税人要开展重点检查,检查工作要做到税目查全、问题查透,必要时要开展外部调查和取证。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依法严肃处罚个人所得税违法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每年各市、州局曝光的自行纳税申报违法案件不得少于2起。
第九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要加强对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要科学调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定期分析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与不足,研究制订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