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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08]69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我省设立了“山东省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由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和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支持我省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促进科技进步和竞争力提高。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实施各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具体包括:
  1、围绕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需要通过国际科技合作,突破科技发展瓶颈的项目;
  2、列入国家双边或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的项目;
  3、与国际一流科研机构和科技人才开展国际合作,促进“项目、人才、基地”一体化的项目;
  4、参与国家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际重大科学计划的项目;
  5、组织举办各类国际科技交流会、洽谈会和论坛,搭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
  6、组织科技团组出访进行科技合作洽谈、交流、参加重要科技会展;
  7、邀请并接待国外大学、科研单位和企业科技团组来我省访问,推动国外先进技术和人才来我省开展合作;
  8、其他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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