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抚顺市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审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八日
抚顺市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审批管理办法
为完善我市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校车准入审批,实施校车外观标识统一和校车户籍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责任
各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符合当地校车需求计划,车主与学校或学生家长等是否签订承运合同和安全运营责任状等情况。各县(区)交通部门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要求,把好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各县(区)公安交管部门在查验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核对车辆登记信息和驾驶人违法记分、事故责任等情况后,严把校车的审批关,做好校车户籍化登记,并负责专营校车标识喷涂的审查和兼营校车标牌发放的审核。乡镇政府负责跟踪承办人办理审批结果,并与属地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的主管(部门)建立联络信息,沟通各部门审核的办理结果。
二、审批条件
(一)车辆条件:
1. 机动车在抚顺市注册登记、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
2. 车长小于6米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
3. 车辆应当是7座以上客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
4. 16座以上机动车应当加装上下车扶手等安全装置。车内各项安全装置齐备,无擅自拆改现象,有相应的灭火装置;
5. 车辆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在二级以上,当年安全检测合格,按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二级维护;
6. 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由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定期检验;
7. 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足额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个座位不低于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