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严禁使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以及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9. 校车实行统一标识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使用具有统一标识的机动车运载学生。运送学生、幼儿时不能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
(二)驾驶员条件:
1. 取得相应车型驾驶证,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且有三年以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未受过刑事处罚。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3. 参加相关业务法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本地居民;
4. 按规定参加校车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学习。
(三)校车标识的有效期
客运公司的校车有效期为三年;其他各类校车有效期为一年。证件到期,继续参与校车运营的,须提前一个月办领审批手续。未取得校车图案或标牌的机动车辆不得经营学生上、下学运载业务。
三、办理程序
(一)客运公司、个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车辆所有者,根据当地教育部门提供的校车需求计划,向县(区)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参营申请,登记领取《农村中小学校车预审表》。提供相关要件,经县(区)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部门审核批准后,与乡镇政府、学校或乘车学生家长签订承运合同和安全运营责任状,到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领取《农村中小学校车审批表》;
(二)县(区)交通部门、教育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学校审查后,分别在《农村中小学校车审批表》签署批准意见;
(三)县(区)公安交管部门审查后,签署批准意见。并对取得校车运营资格的车辆,办理行车手续、到指定地点喷涂校车标识或发放标牌,具体样式详见《关于统一校车标识的通知》(辽公通[2008]152号);
(四)喷涂校车标识或取得校车标牌后,客运公司、个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车辆所有者,分别将《农村中小学校车审批表》送县(区)交通部门、教育部门、乡镇政府登记备案。
四、办理要件
在办理时,出示以下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一)行车证及机动车登记证;
(二)经营者身份证;
(三)驾驶员《从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