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限价出售市直机关公务员商品住宅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限价出售市直机关公务员商品住宅方案》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限价出售市直机关公务员商品住宅方案的通知》(抚政办〔2008〕4号)关于“享受此限价购房政策的人员不再享受住房货币补贴”,重新签订购房合同的公务员,继续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
二、2008年11月20日前签约购房的公务员,未享受《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抚政发〔2008〕28号)购房优惠政策的,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后,享受购房契税相应补贴优惠政策,其补贴资金从采沉高层商住楼销售费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