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月21日 川价发〔2009〕20号)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
我省自2001年贯彻《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来,各市州物价局在归并医疗服务项目、分摊测算医疗服务成本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予以整改。
一、关于《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编码的问题。
《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项目编码为9位,由于《规范》中一部分项目没有列到终极项目,而是在项目内函中用“不含”、“包括”的表述蕴含了一批子项目。为了不引起歧义,各地在设置子项目时,不应直接用10位编码表示,可使用XXXXXXXXX-X表示。
二、关于《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名称的问题。
现行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原则是国家管项目,省级管价格。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是全国统一规范的,各地不得随意更改。
三、关于《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除外内容的问题。按《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规定,不得以设备、试剂、材料的型号、产地分别立项。因此,不应将进口试剂和设备列为除外内容或在说明栏中表明进口试剂和设备可以加价。对不同试剂和设备的成本差异,可通过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拉开价格档次的方法解决。
四、其他问题。
1、目前绝大多数卫生材料是实行的市场调节价,价格有一定变动幅度,因此,对《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准许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不宜规定具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