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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举报人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奖励遵循统筹层次与经办相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省本级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奖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办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和市本级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奖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办区、县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举报奖励承办主体的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资金不得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等涉及社会保险的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材料及凭证。对举报人的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

 

举报主要内容

 

 

 

举报时间

 

举报人联系方式

 

举报受理单位

 

举报结案时间

 

处理意见

 

举报查实金额(元)

 

举报奖励金额(元)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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