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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对确无能力按正常缴费标准交费的困难企业,可将参保缴费基数下调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对生育保险积累金较多的统筹地区,可将筹资比例降至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6%。

  (十一)对工伤保险积累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启动费率浮动机制。对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一次性适当下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要将“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一次性全部纳入;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可采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政府财政共同负担的办法筹措资金,在2009年年底前,基本实现“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十二)重点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专项检查和整治非法用工、劳动者工资支付、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掌握生产困难企业和关闭停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裁员情况,完善应急工作预案,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确保社会稳定。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咨询服务。积极探索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延伸到街道、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形式和办法,努力把劳动关系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十三)进一步强化执法服务意识,把法制宣传教育寓于执法的全过程,指导企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劳动者举报投诉案件,保障渠道畅通和快速办案。近期,各市设区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0号)的安排,集中执法力量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应急反应能力,妥善处理好因拖欠工资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00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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