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津政发〔200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关于“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在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7项、不列入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51项、调整合并同类340项行政审批事项为147项、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46项,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对取消后改为备案的,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对交给中介机构等自律的,要真正将事项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主管部门不得再进行审批;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迅速组织好上下衔接。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不断解放思想,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责任,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使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实效,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取消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7项)
2.不列入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1项)
3.调整合并同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340项合并为147 项)
4.向区县匹配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
(46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附件1 取消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7项)
编号 | 审批主管部门 |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依据和实施层级 | 处理方式 | 备注 |
1 | 市经委 | 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认定 | 市本级 | 取消 | |
2 | 市经委 | 年度医药储备计划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3 | 市商务委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地方使用部分)资金计划备案 | 市本级 | 取消 | |
4 | 市科委 | 市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5 | 市科委 | 市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6 | 市科委 | 市级科普基地和党政部门开展科普活动的认定 | 市本级 | 取消 | |
7 | 市科委 |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8 | 市建委 | 停止供水许可 | 市本级 | 取消 | |
9 | 市建委 | 因工程建设拆改移动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准 | 市本级 | 取消 | |
10 | 市公安局 | 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证明 | 市本级 | 取消 | 改为服务事项 |
11 | 市公安局 | 华侨回国定居证明 | 市本级 | 取消 | 改为服务事项 |
12 | 市公安交管局 | 非机动车登记 | 市本级 | 取消 | |
13 | 市公安消防局 |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2009年5月1日起取消 |
14 | 市文化局 | 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 市本级 | 取消 | |
15 | 市文化局 | 在非演出场所从事经营性演出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16 | 市质监局 | 特殊用途产品免予强制性认证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17 | 市纤检所 | 棉花质量公正检验 | 市本级 | 取消 | 改为中介机构检验事项 |
18 | 市财政局 | 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改为会计师协会注册 |
19 | 市财政局 | 因公出国机票定点采购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20 | 市财政局 | 财政投资基建项目用款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21 | 市财政局 |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22 | 市财政局 |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 市本级 | 取消 | |
23 | 市地税局 | 对外国政府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核 | 市本级 | 取消 | |
24 | 市旅游局 | 领队人员资格审核 | 市本级 | 取消 | |
25 | 市劳动保障局 | 医疗保险药品更名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26 | 市劳动保障局 | 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 市本级 | 取消 | |
27 | 市卫生局 |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28 | 市园林局 | 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29 | 市体育局 | 取消竞赛的注销登记 | 市本级 | 取消 | |
30 | 市档案局 |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的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31 | 市规划局 | 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成果 | 市本级 | 取消 | |
32 | 市规划局 | 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 市本级 | 取消 | |
33 | 市畜牧兽医局 | 兽药国标、行标产品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34 | 市畜牧兽医局 | 兽药地标产品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35 | 市外办 | 举办重要文艺演出、出展或借展珍贵文物和珍稀动物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36 | 市信息化办 | 集成电路卡、非银行卡应用项目立项审批 | 市本级 | 取消 | |
37 | 市信息化办 | “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 | 市本级 | 取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