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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我省水电有序发展的建议的通知


  三、创新开发体制,建立补偿机制

  在“统一规划、统一调度”基础上,对空间分布相对集中、开发时序比较接近、总体建设规模适当、内部条件相关较强、收集平台和输送通道相对集中的区域和流域,探索创新水电“流域、集群、统筹、综合”开发机制。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引入竞争机制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求,除国家明确规定外,按照“投资多元、相互参股”原则实行投资主体适当多元化,鼓励投资主体之间相互参股,在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协调下开展有序竞争,共同加快流域水电开发。创新水库效益补偿办法,探索下游受益梯级接受益程度入股分摊龙头水库电站投资办法,鼓励建设有调节能力的龙头水库电站。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水电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试点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8]280号)要求,抓紧启动实施《建立水电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的试点方案》并逐步完善,规范水电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办法。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有序配合开展试点。

  四、搞好灾后恢复重建,落实防震抗震措施

  按照《四川省能源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抓紧推动实施水电站灾后恢复重建,确保水电站恢复重建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的完成。按照国务院《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国发[2008]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水电工程防震抗震工作有关要求》(发改能源[2008]1242号)、国家能源局《汶川地震灾区水电站恢复重建导则》(国能局综字[2008]23号)、水规总院《水电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及专题报告编制暂行规定》等规定,切实做好水电防震抗震工作。已建、在建大型水库要按照《地震监测条例》、《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依法建立水库地震监测系统并保障正常运行。

  五、搞好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协调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切实贯彻“保护和开发相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注重河流多目标综合利用开发,统筹协调水电建设和其他综合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因地制宜进一步优化完善移民多、淹没多、生态环境问题突出项目的开发方案。水电资源开发要与水利等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要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敏感性分析,结合水土保持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旅游规划、功能区划进行分类指导,特别要保证河流枯水期的生态流量。对未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审查的,不予核准建设。加强对工程建设运行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保方案、土地复垦等措施的监督检查,尤其要重视弃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减水河段生态流量并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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