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公布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217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农垦、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为了做好2008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截止2007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2008年终计息时按年利率4.14%计算。
二、2008年记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按月利率分段计息:
第一段:2008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月利率为3.45‰;
第二段:200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月利率为3‰;
第三段:2008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月利率为2.1‰;
三、2008年度个人账户计息结算后,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退休等到计算个人账户利息时,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前,仍按月利率1.875‰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