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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无其他重要脏器严重功能障碍;

  4、CT等影像学检查未见病变发展

  三、持续性植物状态

  早期康复治疗指征:

  生命体征稳定,无重要脏器严重功能障碍。

  转工伤康复机构指征:

  经临床治疗3个月后,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不必依赖静脉营养,已脱离呼吸机等重症监护技术;

  2、无中枢或其他脏器严重感染;

  3、未出现需手术处理的病情变化;

  4、无其他重要脏器严重功能障碍;

  5、CT等影像学检查未见病变进行性发展。

  四、脊柱脊髓损伤

  早期康复治疗指征:

  手术后伤口基本愈合,生命体征稳定。

  转工伤康复机构指征:

  经临床治疗后,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1、脊柱稳定者,经手术或保守治疗后2-3周,仍有神经功能障碍;

  2、脊柱不稳定者,经手术减压及脊柱内固定术后4-6周,仍有神经功能障碍;

  3、上颈段脊髓损伤者,经临床治疗6-8周后,脊柱稳定,无严重呼吸功能障碍;

  五、周围神经损伤

  早期康复治疗指征:

  手术后伤口基本愈合,生命体征稳定。

  转工伤康复机构指征:

  经手术或保守诊疗1-2周后,生命体征平稳,有持续性神经功能障碍,影响日常生活能力及工作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1、合并骨折者,X光片显示骨折复位良好、内固定稳定;

  2、无神经卡压征象或筋膜腔综合症;

  3、暂无再次手术探查治疗指征;

  4、合并软组织损伤已基本愈合;

  5、无其他康复禁忌症;

  6、近期不适宜作神经移植手术,需康复训练。

运动系统损伤

  一、骨折

  早期康复治疗指征:

  术后或伤后24小时,麻醉作用消失,生命体征平稳,内/外固定稳定,无出血征象。

  转工伤康复机构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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