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8]19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健全我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本地城镇户籍人员和在本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并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
第四条 实行自治区统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业务,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其他就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主管机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等工作,也可视需要和条件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协助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有关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