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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本地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本地失业、就业统计系统和就业目标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核发,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后有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行使用。

  建立自治区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计算机管理和全自治区联网运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登记、管理等情况录入自治区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应先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主就业的,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九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设定,证书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退出法定劳动年龄之日止,期间更换、补发时,证件编码不得变更。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码由18个数字组成,从左至右第1至6位数字为发放地行政区域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第7至10位数字为发证的年份;第11至18位数字为核发顺序代码,从00000001-99999999依次顺序取值,标注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当年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顺序号。

  第十条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作废单据和劳动者有效身份证明,向最近一次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失、申请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得转借、转让、买卖、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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