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并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培训业绩突出。
3.重视客户需求和培训后支持,为客户建立培训档案,对已经创办的微小企业实行跟踪管理和后续服务,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
4.学校或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愿意引入创业培训项目,承诺按照创业培训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培训,不断改进和完善创业培训服务措施,实现创业培训项目可持续发展。
5.制定开展创业培训的年度计划和市场宣传及推介计划,积极执行“六个统一”原则:即统一申报计划,统一调派师资、统一培训教材、统一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统一档案管理、统一拨付培训补贴,打造创业培训品牌。
6.具备必需的教学资源,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的组织工作;有获得创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的培训教师;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课桌椅、电脑和投影仪等教学设备。
7.与社会伙伴密切合作,为培训学员提供后续的创业跟踪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 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申请创业培训基地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
3.具备办学或培训资格的证明;
4.主要行政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拟任课教师的资格证明;
5.开展培训教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6.创业培训教学计划。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递交申请。申请机构应向所在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一式三份)。
2、预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培训机构的申请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筛选,淘汰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并将预选合格的机构名单和推荐意见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
3、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预选合格的机构名单和有关申请材料后,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对照申报单位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筛选,确定实地考察名单。
4.实地考察。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确定实地考察的机构名单和地区分布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到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