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取申请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对此项工作的汇报情况;
(2)查看申请机构开展创业培训的原始档案记载情况,办学的固定教学场地、教学设备以及管理情况;
(3)查看二至三个微小企业经营管理及提供后续管理服务情况;
(4)核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表格。
实地考察结束后,考察人员根据评估情况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评估表》(见附件2)。
5. 确定创业培训基地名单。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各市推荐意见以及全区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确定自治区创业培训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创业培训的要求
第九条 创业培训期限应视创办企业的类型、规模和创业者自身条件确定。基础理论集中培训一般不少于10天,创业方案分析、开业指导、开业后跟踪辅导要达到半年以上。创业培训开班规模不超过25人。
第十条 创业培训统一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创业培训教材,另根据创业需求,开设与创业有关的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税收、市场环境、项目选择等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基地要科学制定教学计划,督促学员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员开业前,创业培训基地应指导帮助学员到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学员开业后,创业培训基地要坚持跟踪指导服务,针对学员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辅导,帮助解决学员实际困难,直到学员能独立经营半年以上。
第十三条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求聘请专家定期开展创业培训师资和开业指导人员培训工作。创业培训教学人员须取得相应创业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创业培训。
第四章 创业培训的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基地开展创业培训,凡符合现行就业政策规定条件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基地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肃财务纪律。严禁申请培训补贴时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对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回骗取的全部资金,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