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社保局发〔2008〕82号)
驻邕中、区直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为了规范失业人员档案管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便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待遇享受以及计划生育、生活困难补助等相关事宜,经研究,现就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档案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局不再接收驻邕中、区直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失业人员人事档案,请各单位在为失业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后,参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将失业人员档案妥善转交到失业人员所在的街道和社区社会化服务组织或档案托管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