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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苏劳社〔2008〕96号 2008年12月27日)


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基金当期收支仍有结余的统筹地区,可申请在1至2年期限内将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的费率一次性从2%降到1%。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根据各险种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的同时,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社会保险费率降低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税机关,并由统筹地区地税机关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相关企业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统筹地区应将企业缓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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