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困难企业经批准少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经费由各级政府补上,确保职工利益不受影响。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予以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的具体范围、对象和标准由各地根据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和省政府苏政发〔2008〕103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申请材料包括稳定职工队伍计划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承诺书及各统筹地区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地税部门征缴户。
对依据《
企业破产法》实施重整企业的无生活保障职工,各地可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重整后的企业必须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已经批准为省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城市,其支出项目继续按批复方案执行。
四、鼓励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安排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方案及统筹地区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培训补贴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