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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五、指导企业在运行困难情况下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企业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或者脱产半脱产培训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制定和修改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如及时、集中支付有困难的,可经平等协商与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对加班工资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和街道乡镇等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此类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妥善予以处理。

  六、简化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方便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工时制度。对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若干工种岗位、非国有企业中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各地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生产状况,及时发布劳动标准引导信息,指导企业完善工作时间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帮助企业依法合理地减少人工成本支出。

  七、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八、规范困难企业界定的条件和范围。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的;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困难企业具体认定的条件、范围和数量、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测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地税等部门负责。

  上述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受理并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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