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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可以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耕地原状恢复确认文书,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施行后本办法施行前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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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税额┃  县级行政单位适用税额                ┃
  ┃  \   ┃                            ┃
  ┃   \  ┣━━━━━━━━━━┳━━━━━━━┳━━━━┳━━━━┫
  ┃行政单位\ ┃  30       ┃  25    ┃  2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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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  ┃兴宁区、青秀区、  ┃       ┃    ┃    ┃
  ┃      ┃江南区、西乡塘   ┃武鸣县、上林 ┃    ┃    ┃
  ┃      ┃区、良庆区、邕   ┃县、隆安县、 ┃    ┃    ┃
  ┃      ┃宁区、横县、宾   ┃马山县    ┃    ┃    ┃
  ┃      ┃阳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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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柳州市  ┃城中区、鱼峰区、  ┃鹿寨具、融安 ┃    ┃    ┃
  ┃      ┃柳南区、柳北区、  ┃县、融水苗族 ┃    ┃    ┃
  ┃      ┃柳江县、柳城县、  ┃自治县    ┃    ┃    ┃
  ┃      ┃三江侗族自治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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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桂林市  ┃秀峰区、叠彩区、  ┃       ┃    ┃    ┃
  ┃      ┃象山区、七星区、  ┃       ┃    ┃    ┃
  ┃      ┃雁山区、灵川县、  ┃       ┃    ┃    ┃
  ┃      ┃全州县、兴安县、  ┃阳朔县、 临 ┃    ┃    ┃
  ┃      ┃永福县、灌阳县、  ┃桂县     ┃    ┃    ┃
  ┃      ┃龙胜各族自治    ┃       ┃    ┃    ┃
  ┃      ┃县、资源县、平   ┃       ┃    ┃    ┃
  ┃      ┃乐县、荔浦县、   ┃       ┃    ┃    ┃
  ┃      ┃恭城瑶族自治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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