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工字〔2008〕12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总公司):
为继续做好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加大企业工资分配调节力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20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我省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代行投资主体职能的部门以及省直有关主管部门仍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其中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清算,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共同进行。2008年工资总额清算工作要在企业财务决算前进行,并于2009年2月底前全部结束。
二、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清算应剔除企业因各种非劳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使企业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保持合理关系。对盈利企业,不能因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而出现亏损;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严格遵循“两个低于”原则。要将工效挂钩与工资集体协商相结合,根据《关于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48号)文件精神,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后,可作为工效挂钩决算的主要依据,但清算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20%的上线。
四、对实行工效挂钩政策的企业,在批复的工资总额内从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实发工资,提取数大于实发数的余额,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之前应予冲回成本(费用),不得出现新的结余工资。企业动用历年结余工资或结余弥补当年工资缺口时,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计入企业当年实发工资总额。
企业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应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清算确认数为准,不得在其它财务科目中列支工资性项目,也不得在工资科目中列支非工资性项目。
五、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造,并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的非国有控股企业,不再实行工效挂政策。企业应按照《
公司法》、《
劳动法》及《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六、关于追加工资问题。对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岗(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新增人员的工资以及政策性调资等应单列,与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一并列入企业当年工资成本。
经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应按当年实际发放数单列,与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一并列入企业当年工资成本。
七、企业在工资总额清算时,应如实填报工效挂钩情况清算表或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表,并提供当年劳动工资情况年报(企业上报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据应与财务报表数据一致)、会计报表、基数审核表以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还应提供年薪批复文件和年薪实际发放情况。
八、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工资总额年终清算情况进行汇总,并于2009年3月10日前上报。工效挂钩清算情况汇总表分别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工资指导线清算情况汇总表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附表:
1、湖南省2008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情况清算表
2、湖南省2008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情况清算汇总表
3、湖南省2008年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表(略)
4、湖南省2008年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清算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