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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9修订)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于2009年1月8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8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月8日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做好妇女发展纲要的组织实施、监测、统计、评估督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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