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在财产继承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不受性别影响。在同等条件下,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妇女应当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离婚、丧偶的妇女有权处分其应当依法分割、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一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溺、弃、残害女婴;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三)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四)以各种手段摧残女性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五)其他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侵害妇女;
(二)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
(四)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五)绑架或者拐卖妇女;
(六)其他侵害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妇女;
(二)利用大众传媒制作、使用、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音像制品和图片;
(三)在广告宣传、包装、装潢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
(四)未经妇女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以及其他场合使用其肖像;
(五)其他侵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五条 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