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化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本[2008]409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化肥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并加强化肥定价成本核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结合我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化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化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化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化肥价格,提高化肥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
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化肥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化肥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和测算化肥生产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核定化肥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化肥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化肥生产经营者生产化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化肥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化肥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化肥生产经营或服务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化肥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化肥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五)分类核算原则。化肥生产成本应当按品种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 化肥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五条 化肥定价成本由化肥制造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构成。
第六条 制造成本是指企业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直接工资及福利费、直接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制造费用。
(一)直接工资及福利费。包括从事化肥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职工福利费等。
(二)直接材料。包括化肥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费用及其他直接材料等。
(三)燃料动力费:包括化肥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煤(气)、电等。
(四)制造费用。间接用于化肥生产以及虽然直接用于化肥生产但不便于直接计入化肥成本的费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按照《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苏价本[2007]3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修理费指维持化肥生产正常运行需要发生的日常修理维护和大修理费。修理费据实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