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
(吉劳社薪字〔2009〕8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做出的重大部署,为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稳定职工队伍,有效地应对因经济形势变化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全省当前劳动关系稳定工作通知如下,请予贯彻落实。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出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企业转变劳动用工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和处理好暂时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困难,指导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工资水平、轮岗培训、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等措施,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鼓励和支持企业与职工一起克服困难、共渡难关。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裁员虽不足20人,但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裁员方案进行登记备案后,企业方可实施裁员行为。裁员企业应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全省实行企业裁员情况旬报和月报制度,企业裁员报表与现行的《失业动态监测城市企业减员情况-表5、6》合并上报(报表样式及方法详见附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管理台帐》制度,对因企业裁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及时记入管理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