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分析和研究当前企业,尤其是金融业、制造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等行业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密切关注个别企业突击裁员的新动向,增强工作预见性。要充分发挥基层各街镇乡、社区劳动关系专职协调员和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的作用,积极做好企业劳动关系及劳动用工状况的监测上报工作,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解决,对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四、全力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安置工作。依托基层工作平台深入辖区内困难企业,增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企业裁减的人员,及时纳入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兑现失业保险待遇,并逐人开展职业指导,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五、积极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并积极落实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扶持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吸纳就业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积极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健全和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适当降低现行工资支付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需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求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并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主体责任。
七、进一步加大对建筑等行业劳动用工监管力度,实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报告制度,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所辖建筑等行业企业用工监管,及时掌握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对曾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实施重点监控,对恶意欠薪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查处。外埠进入我省的建筑、装饰装潢等施工企业,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纳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理处罚力度,对不能“月清月结”,存在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不依法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