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后溪卫生院扩征项目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9〕2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08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08〕412号)批准同意,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村2543平方米、前进村3859平方米、溪西村259平方米集体土地,合计征收土地6661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后溪卫生院扩征用地
| 储备用地
| 2543
| 后溪村
| 前进村民委员会、后溪村民委员会、溪西村民委员会
|
3859
| 前进村
|
259
| 溪西村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8〕698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