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9]1号)
张家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的请示》(张价费[2008]39号)收悉,现就请示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号)关于“省辖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3年内要建成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和“逐步将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等工作纳入中介组织服务范围”的要求,结合目前省内相关服务机构大多带有自然垄断服务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我省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服务收费,视同《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的特殊经营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对符合本批复规定条件的这类服务收费,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即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遵循“保本微利”、“促进建立公开、公平竞争环境”的原则,制定试行收费项目、标准(包括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报上级备案后试行。试行期满,通过市物价局专项成本监审后,制定正式收费项目标准,并报上级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