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加强对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管理服务
各地要严格执行《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审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条件,加强对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管理,积极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月必须向其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报告本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及再就业情况。就业服务局应对失业人员的上述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为其开具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凭此证明继续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指定机构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两次不接受职业介绍的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完善失业保险经办工作
要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在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较多的地区,要开设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加大失业保险金受理和发放工作力度。
五、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
要进一步落实《
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的规定,研究制定失业预警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岗位流失原因,研判岗位流失趋势,跟踪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工的变化情况,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和企业列出清单,并与企业、工会加强协调沟通,研究提前采取应对措施。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厅报告。
六、加强失业保险政策宣传
要利用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印刷宣传单、发放政策咨询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和职工了解失业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等有关政策,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特别要做好参保农民工的政策宣传工作,使他们了解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政策条件、办理流程等,及时申领生活补助。对应参保而尚未参保的单位,要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树立参保意识,促进其依法参保;对拒不参保的企业,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监察,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促进其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