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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党办[2008]66号 2008年11月14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
  《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
(试行)

  为了切实减少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使领导同志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大事、谋全局,抓好中心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事务性活动的规定》(宁党办正2002)12号),现就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会议
  (一)下列会议由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集体出席:
  1.自治区党员领导干部会议;
  2.自治区各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开幕式;
  3.自治区领导干部专题学习班、大型报告会;
  4.自治区人代会、政协会的开、闭幕式;
  5.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等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会议;
  6.劳模表彰大会、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等重要会议。
  (二)下列会议原则上由自治区党委分管领导同志出席,必要时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出席:
  1.以自治区党委名义召开的纪念、庆祝、表彰大会;
  2.自治区党委召开的情况通报会;
  3.自治区党委召开的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现场办公会等各种工作会议;
  4.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委会、执委会;
  5.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在宁夏召开的重要会议。
  (三)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局召开的工作会议,安排自治区党委分管领导同志出席,其他党委领导同志不出席。
  (四)自治区政府召开的会议,需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的,原则上由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出席。
  (五)区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不出席。
  (六)以自治区党委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同志讲话。
  (七)严格控制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出席会议、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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