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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活动
  (一)以下活动由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集体参加:
  1.“五一”、“七一”、“八一”、“十一”、春节、开斋节、古尔邦节等重大节庆、纪念活动;
  2.自治区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的重大活动。
  (二)下列活动由自治区党委分管领导同志参加,必要时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参加:
  1.经自治区党委同意举行的宣传、纪念活动和一般性节庆活动;
  2.以自治区党委名义组织的迎送我区出席全国重要会议代表及接见先进人物等;
  3.全区性重要经贸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
  4.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重要接待活动;
  5.重要的大型文艺演出和体育赛事。
  (三)下列活动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
  1.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纪念、庆祝活动及各种“节”、“会”等;
  2.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种商业性庆典活动;
  3.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纪念活动;
  4.一般性的开闭幕式、奠基、揭幕、首发首映式、颁奖、剪彩、市县庆、校庆、厂庆,以及展览、展销等;
  5.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司局级负责同志来我区调研、考察等。
  (四)严格控制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参加各类事务性活动。
  三、题词、会见、照相
  (一)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坚持不题词、少题词的原则,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兴建的纪念物、建筑物和发行的出版物题词,不为商业性单位和活动题词,不为个人著作作序。确需题词的,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报请有关领导同志批准。
  (二)对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的题词、作序要专门使用,不得随意挪用、拼用,不允许打着领导题词、作序旗号立项、集资、要钱要物及出版书刊和音像制品等。
  (三)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题词原则上不得公开宣传报道,不在画册和其它物品、宣传品上印制。如确有必要,需报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批准。
  (四)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一般不以个人名义向下级机关和单位的庆典活动发贺信、贺电。
  (五)观看重要文艺演出、体育表演,可酌情在表演前后与演员、运动员会见、合影。
  (六)自治区党代会、自治区“两会”、各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可视情安排自治区党委领导同志与代表合影。其它会议、活动原则上不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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