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区(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区(市)安全监管部门除按有关规定落实备案制度外,其事故调查报告连同区(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应在事故批复后一个月内报送市安监局。
(三)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区(市)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机构,要配备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相适应的机构人员;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等协调、指挥机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