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外贸进出口政策。按照中央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要求,及时审批办理企业出口退税和税收免、抵、调,各级财政足额安排出口退税超基数负担资金,确保出口企业及时足额退税。对机电产品、农副产品、加工贸易年出口100万美元和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较上年新增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对进口先进技术、先进制造设备、重要原材料及重要能源、资源型产品的,按进口额给予不高于一年期贷款利率的贴息;对开展国际市场认证和参展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境外资源合作开发项目取得的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30%的贴息,对资源运回费用给予50%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发展示范园”称号的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度外经贸综合考评前三名的区(市)依名次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3.支持企业改革政策。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财政安排专项破产经费,妥善安排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用于职工安置和支持企业发展,使困难企业顺利实施破产重组。对我市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兼并过程中,被兼并企业所欠财政借款,可以享受挂账停息政策,经批准也可以转增国家资本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相应条件,经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涉及土地等资产转移的,可免征契税。
4.支持企业争创名牌政策。大力推进名牌战略,培育一批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把财源建设等专项资金分配向名牌企业倾斜,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得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山东省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服务名牌和山东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充分调动企业争创名牌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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