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8]9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枣庄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村卫生室的综合服务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是指集体或其他形式举办的福利性农村公益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基础。
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
(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
(三)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四)负责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
(五)其他职责。
第三条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管理。乡镇(街道)卫生院协助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室的财务管理、人员培训、药品代购分发、工作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村卫生室设负责人一人,负责卫生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村卫生室必须坚持政府或集体举办,由卫生院统一业务管理。
第六条 村卫生室设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要求。原则上一村一室,人口较少的村可联合设置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半径为步行10-15分钟距离的农民,服务人口为2000-3000人。乡镇(街道)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