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开拓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湾地区建筑市场,积极拓展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等战略市场,特别是一些特大城市的建筑市场,并加快形成这些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托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或设立区域性的专门办事机构,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建筑市场构建区域间的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推荐我省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开拓省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快培育一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鼓励和支持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鼓励和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申报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企业申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
(四)支持企业多途径多方式参与国际工程承包。鼓励企业探索利用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等方式,组织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共同参与国际承包工程。鼓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充分利用自身比较优势,与国内外知名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承包境外大中型工程项目。鼓励通过新设、收购、控股等方式,在境外投资设立工程承包企业,获取当地各类投标承包资质,为在更多国家和地区争取更多的总承包项目取得“通行证”。鼓励企业继续开拓东南亚等传统市场,重点开拓非洲、中东地区等新兴市场,积极开拓欧美等高端市场。
(五)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多元化经营。支持建筑业企业在境外直接投资,发挥我省加工制造业基础雄厚、门类齐全的比较优势,引导建筑业企业与相关产品制造商合作,共同推进与工程项目相配套的产品加工生产,推动建筑业企业向相关产业拓展和延伸。通过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带动技术、劳务输出和产品、设备出口,积极推动和引导我省技术成熟、市场饱和的产业逐渐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梯度转移。
(六)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分级分类指导。各级外经贸、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分级分类指导。对尚不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条件的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引导其规范管理,使其尽早达到境外承包工程经营要求。对已经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要积极推动其“走出去”承揽境外工程项目。积极推动企业间的资源整合与联合,促进总承包企业之间,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之间,施工企业与投资、设计、监理和运营企业之间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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