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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

  (七)对“走出去”发展企业在评优晋级方面给予倾斜。在评选各类先进中,在同等条件下对境外省外承包工程的企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予以优先考虑。境外获得的各项荣誉,在本省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优先认可。境外承包工程年完成营业额超5000万美元的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时予以支持。对境外从事工程经营管理的人员在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加大对“走出去”发展的资金支持
  (一)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激励作用。积极运用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获得国内银行的商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从事境外投资业务在国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建筑业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国际市场宣介、办理各类认证、参与境外投(议)标等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二)加大建筑业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研究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授信额度的差别化管理,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对EPC、BT、BOT、BOOT等工程项目,可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项目资金的融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特大型建筑业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再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加大境外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各种所有制建筑业企业申报国家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对承接发展前景良好、经济效益明显的特大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积极争取开立最高额度的保函。鼓励建筑业较为发达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帮助建筑业企业解决在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开具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问题。将建筑业企业境外承接工程业务纳入出口信用保险范围,积极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建筑业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照我省支持外贸发展政策,给予同等比例的保费补贴。
  (四)公平企业税负。对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项目避免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税按现行国家、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办法缴纳。对境外承包项目工程项下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原材料出口,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五、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健全“走出去”发展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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