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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浙政发〔2009〕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稳定粮食生产和市场供应,确保粮食安全,2009年我省粮食生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增加投入、提高收益,创新机制、增强活力,依靠科技、主攻单产”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比上年有所增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政策。对种粮大户(指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农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省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对种植省定水稻主导品种或省推荐水稻新品种的,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继续实行油菜种植大户(指全年油菜种植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户)直接补贴政策,省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
  二、认真落实国家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等政策。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分户实际种粮面积进行抽查核实,由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审核后的数据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资金,以确保国家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真正按种粮面积及时足额落实到种粮农户。同时,各级政府对同类补贴工作要统筹部署,实现基础数据共享,资金一次性发放。
  三、适当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订单收购省内种植户稻谷,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2009年我省早稻谷最低收购价暂定为每50公斤88元,若国家确定最低收购价高于每50公斤88元的,执行国家标准。晚稻谷最低收购价由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在晚稻播种前确定。
  四、实行订单早稻谷奖励政策。省财政对按订单交售省级储备早稻谷的种粮农户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制种基地农户每交售50公斤省级储备早稻谷(订单良种)奖励2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140元;一般农户按订单每交售50公斤省级储备早稻谷奖励10元,最高每亩不超过70元。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市、县也要建立“订单”稻谷奖励政策,并按“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落实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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