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收取建筑业劳保费。
第八条 建筑业劳保费的收取,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代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筹集的建筑业劳保费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本金。
第九条 已缴纳建筑业劳保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扣除已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
第十条 建筑业劳保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单列计算,不得列入竞标价。
建筑业劳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减免。
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筹集的建筑业劳保费,不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筹集的建筑业劳保费,按照下列规定返还给建筑业企业:
(一)企业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97%返还;
(二)企业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或者医疗社会保险之一,并购买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90%返还;
(三)企业未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或者医疗社会保险,但购买了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75%返还;
(四)仅为企业劳动者购买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60%返还。
第十二条 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建筑业企业持下列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办理返还建筑业劳保费手续:
(一)建筑业劳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三)《昆明市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者工资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