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建筑业劳保费调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调剂制度、调剂条件,统一平衡确定调剂额度后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区域内的建筑业劳保费的调剂,调剂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调剂方案前,应当在昆明市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风险调剂补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业劳保费银行专户已无余额且无能力缴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种险达一年以上的;
(二)企业离退休劳动者达到或者超过企业在职劳动者人数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致使建筑业劳保费支出特别困难的;
(四)经确认的特困建筑业企业;
(五)其他适宜给予调剂的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风险调剂补助需填报建筑业劳保费调剂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一)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或者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拖欠社会保险费证明、企业离退休劳动者人数、在职劳动者人数证明;
(二)专户银行出具的建筑业劳保费专户资金余额证明。
第二十一条 风险调剂补助的建筑业劳保费应当转入建筑业企业的银行专户,用于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欠缴建筑业劳保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给予不良记录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建筑业劳保费筹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1991年3月2日颁布实施的《
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办法》(昆政发〔199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