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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9年《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实施以来,我省逐步建立起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额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较好地保证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随着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全面建立以及职工医疗需求的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过低的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各设区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统一、标准不一致、管理不规范、基金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义

  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县(区)统筹,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基金核算和管理、待遇和计发等各成一体,标准不一,这种统筹层次过低的状况,既不利于规范管理,又影响了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的发挥,与我省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以及广大参保人员的需求很不适应。建立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利于提高医疗保险的公平性,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互助能力,有利于参保人员的流动和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有利于在各市范围内实现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经济条件好、经办能力强的市要在2010年前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其他各市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最迟到2011年全部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完善政策,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一)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各市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确定的缴费标准,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统一全市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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