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措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要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财政全额供养人员的单位承担部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照医疗保险政策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并列入预算。完善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制度,应由财政负担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完善有关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
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享受失业医疗待遇终结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
各市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建立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激励机制。下岗失业人员在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及接续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合理控制统筹基金结余规模。
1.提高住院医疗保障水平。各市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提高“封顶线”,降低“起付线”,完善结算办法,提高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应控制在30%以内。
2.统一规范门诊慢性病病种。各市应结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运行情况,确定全市统一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对需长期门诊治疗,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门诊疾病,应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降低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负担。
3.建立完善大病互助基金制度。各市应建立全市缴费标准统一、待遇给付统一的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制度。大病互助基金不设封顶线。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一般不超过10%,以切实降低个人负担。
4.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结余较多的,若本人自愿,可用个人账户缴纳大病医疗互助基金以及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5.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各市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明确医疗补助范围,合理制订筹资标准,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不得用于个人账户资金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市制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