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告知和征地调查结果的确认等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特别要做好征地批后实施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征地工作。各地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要依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未依法将有关费用足额支付被征地村组和农民的,不得开工建设。要积极拓展安置渠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
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一、抓紧做好减排工作。为保证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由各设区市按照省上下达指标,负责辖区内中、省企业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省级审批项目总量指标的核定和分配,以及除30万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外的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的审查与发放。
二、做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赋予西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省级环境管理权限,支持扩权县享受市级环境监管权。由设区市负责辖区省属企业限期治理、停产治理项目的下达和验收工作,省属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和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环境管理工作,省级重点污染源及其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省属企业、省管项目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三、下放环评审批权限。除跨区域项目和军工项目外,原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类、房地产开发类项目,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等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项目,以及不涉及核与电磁辐射的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相应的“三同时”项目验收,由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
四、落实辐射环境管理。委托机构健全、有监管能力的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销售、使用v类放射源单位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