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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制订的《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
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建〔2008〕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地震灾区因灾失地农民安置帮扶和安置点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因灾失地农民的安置和帮扶,妥善安排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灾区各级政府应遵循“以人为本、自力更生、因地制宜、稳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排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一)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少数农户耕地因灾损毁且无法恢复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剂耕地给失地农民。

  (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大部分农户耕地因灾损毁但整理后尚可使用的,灾区各级政府应抓紧组织对灾毁耕地恢复利用,积极为失地农民恢复生产创造条件。对已纳入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灾毁耕地,灾区县(区)政府应优先安排灾毁耕地修复整理资金,积极组织施工,尽快恢复耕地生产能力,交付农民使用。对未纳入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毁程度较重的耕地,灾区县(区)政府应抓紧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省政府将其纳入全省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并优先安排。对未纳入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毁程度较轻的耕地,可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恢复,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和投资情况,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帮助,市、县也应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对整理复垦后难以作为耕地使用的,应引导和鼓励农民因地制宜种植经济作物,发展林果业。对耕地损毁严重,且恢复利用难度大,导致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乡、村集体,省上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市、县政府也应加大扶持力度,组织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质量改造,提高耕地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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