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灾区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对辖区内废弃的村庄、工矿旧址等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复垦整理,努力增加耕地面积,新增耕地首先用于安置失地农民,并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实行承包经营。
(四)对各类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灾区各级政府应统筹做好安排,抓紧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监管,县级国土资源局尽快组织实施。
(五)切实加大对灾区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投入。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重点向灾区尤其是灾毁耕地严重地区倾斜。省财政对可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各类资金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把灾区土地开发整理作为资金安排重点。对重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订实施方案,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六)灾区土地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不再实行按项目进行招标和由专业施工队统一施工的办法,改为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尽可能地组织失地农民参与项目实施,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建设任务等方式,使失地农民在项目实施与重建家园过程中直接受益。
二、做好安置点建设占用农民耕地的补偿工作,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一)灾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部署,本着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合理安排受灾群众安置点。安置点建设要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要及时办理补偿兑现手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和灾区社会稳定。占地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货币补偿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方式进行。
(二)对于政府统一建设应急和过渡性安置点占用耕地的,按临时用地处理,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标准应根据临时占用地期间农民利益受损情况,由灾区政府与被占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协商确定,也可参照省重点工程在当地的补偿标准办理。所需费用由市县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解决。应急和过渡性安置结束后,对受损耕地进行整理复垦,纳入灾后重建范围,由受灾县(区)政府统筹安排恢复耕地原状,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耕种。
(三)对于永久性安置占用耕地的,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属于按照规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依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灾区政府应给予被征占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足额征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