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省煤炭局、山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制订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总体部署,制订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要求,对列入关闭的煤矿,各地政府要加大关闭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无保证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齐全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日常监管,依法组织生产。通过专项整治,使全省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综合信息组、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
(一)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负责制订全省煤矿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省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省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市煤矿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王守祯 省煤炭局局长
杜建荣 山西煤监局局长
杜创业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 员:牛建明 省煤炭局副局长
李成先 省煤炭局总工程师
武建森 省煤炭局副局长
胡万升 省煤炭局副局长
韩世敏 省煤炭局副巡视员
徐占成 山西煤监局副局长
赵文才 山西煤监局总工程师
王怀科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谢万星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王学彦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沙凤英 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
(二)综合信息组
综合信息组分别设在省煤炭局安全监管处、山西煤监局执法监督处、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在省领导组领导下,综合信息组负责全省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整体情况、整治进度的跟踪检查;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全省煤矿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举报案件。
综合信息组组长:李建廷 省煤炭局安全监管处处长
冯春英 山西煤监局执法监督处处长
王 军 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副局长
成 员:省煤炭局、山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
(三)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
省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省煤炭局、山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有关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10个省级督查工作组,对全省11个市及其县(市、区)政府和煤矿企业、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各市、县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分别组成若干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内的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分组名单见附件1。
三、专项整治检查内容
此次煤矿专项整治检查将由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类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对煤矿企业涉及超层越界、私挖滥采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以及资源枯竭关闭矿井内容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专项检查。
(一)对煤矿企业检查内容
1. 列入关闭的和停产整顿的煤矿
(1)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确定执行关闭的煤矿,必须按照《关闭名单的煤矿关闭情况表》(附件2)彻底关闭。
(2)对列入关闭名单的,尚未执行关闭的煤矿,要按《关闭煤矿停产监控情况表》(附件3)检查是否已经按要求停产、是否采取了查封井口、查封火工品、清退人员、收缴各种有效证件,是否派专人盯守,尽快制订关闭方案,实施关闭。
(3)对于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按《停产整顿煤矿检查表》(附件4)检查其是否真正停产、是否制订了停产整顿实施方案、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得到彻底整改。
2.合法生产矿井(含辖区内国有重点煤矿)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下井带班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煤矿违规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局《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的情况;推行个人安全技能账户、分类监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
(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情况;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情况;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是否达到“四个100%”情况等。
(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坚决杜绝假通风设施、假密闭、假回采工作面等现象;严格执行井下测风、瓦斯检测等制度;瓦斯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定期维护校验,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情况;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符合抽放条件的低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达到抽放效果,保证抽、掘、采平衡情况;执行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情况;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情况等。
(5)“三大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联网运行情况。
(6)煤尘管理情况。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工作等情况。
(7)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
(8)防治水管理情况。将“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提升为“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落实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情况;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
(9)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
(10)机电运输管理情况。井上井下双回路供电情况;井下机电设备完好,电气设备防爆情况;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情况等。
(11)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存在购买、使用非法火工品情况;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领退、使用等管理制度执行落实情况;井下是否存在超量贮存火工品;是否发生火工品被盗或丢失情况等。
(12)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情况;煤矿使用正规采煤方法,生产能力60万吨/年以下煤矿是否真正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情况,是否存在以掘代采现象;放顶煤开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强化掘进头的通风、探放水、顶板等现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