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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3)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
  (14)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雨季三防”工作开展情况;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矸石山自燃或崩塌灾害的防治情况。
  (15)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
  (16)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督查组在百日安全督查期间确定的由两局挂牌督办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对地方政府及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行政区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对所有煤矿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煤矿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煤矿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本行政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煤矿企业自查自整
  全省各类煤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所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行为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抗拒执法,顶风作案,强行非法违法生产的,要主动实施关闭,凡不实施关闭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煤矿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人员对本行政区内的所有煤矿进行无一遗漏的全面排查(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要彻底实施关闭。
  2.对虽然证照齐全但安全隐患多、没有安全保证的煤矿,列入停产整顿名单,责令其停产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属煤矿,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上报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各市汇总后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上报省领导组综合信息组(省煤炭局、山西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各一份)。专项整治期间,各市、县政府要将三类煤矿的名单在本市、县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按照“六条标准”彻底实施关闭,并加强关闭后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派专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凡拒不停产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的煤矿,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省领导组组成的10个专项督查工作组,对各市、县及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各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若干个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各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若干个检查工作组,对本行政区内所有各类煤矿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省级督查组与市、县检查组互相配合,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对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各市、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将省级督查组与市、县检查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省级督查组在全面听取市、县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市、县政府上报的三类煤矿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煤矿名单,省级督查组与市、县检查组三级联动,要分别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煤矿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市、县政府上报的关闭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煤矿,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煤矿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市、县政府所报的已停产整顿煤矿名单,省级督查组与市、县检查组三级联动,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进行督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虽已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煤矿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关闭;对因存在重大隐患而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要求,经有关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煤矿名单,由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3.对照市、县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的煤矿名单,省级督查组与市、县检查组三级联动,在有关专家指导下,对每个矿井进行督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煤矿限期整改;对于证照齐全有效,但在检查中,发现其有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省级督查组与市、县检查组三级联动,分别对所查的各类煤矿及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督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市、县的督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督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省领导组,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地、各部门及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驻晋中央煤炭企业要根据省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本地、本部门、本企业煤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部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使各级各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式步骤和具体要求,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自查自整和市、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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