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煤矿都要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规定,认真自查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驻晋中央及省属重点煤炭企业、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总公司及所属煤矿开展自查自整工作,要将自查自整、排查摸底情况报省领导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对所属煤矿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煤矿进行分类登记,并组织企业限期整改,分类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同时,按本方案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名单和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省级督查组,省级督查组不定期进行工作督查和现场督查。
第三阶段:实施整治阶段(5个月)
省级督查组与市、县检查组三级联动,要在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工作方式,督促煤矿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整治,列入关闭范围的要立即实施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基本符合正常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巡回检查。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尚未整改安全隐患的矿井名单,同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第四阶段 “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领导组要组织省、市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驻晋中央煤炭企业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市、县政府对列入关闭的煤矿及非法煤矿关闭取缔情况;停产整顿煤矿的整改情况等。省、市、县各级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市、县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市、县和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市、县,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省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市政府要组织指导县级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领导组组织的省级督查组和市级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一线班组和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市、县要制订严密的煤矿专项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省领导组将组织所有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个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约束能力,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煤矿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市、县存在应当关闭的煤矿而未彻底取缔的或应停产整顿而未依法停产等现象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市、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煤矿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市、县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示。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市、县政府或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对有关政府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0351-4115432,电子邮箱:laoguanfagui@126.com。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市、县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地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煤矿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工作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摊派。在煤矿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省领导组要加强对各煤矿专项整治检查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省级督查工作组和各市煤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省领导组。
附件:1.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分组名单
2.关闭名单的煤矿关闭情况表
3.关闭煤矿停产监控情况表
4.停产整顿的煤矿检查表
5.生产矿井督查情况表
6.全省煤矿安全督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煤矿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组分组名单
第一组:太原市
组 长:王怀科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副组长:张大力 山西煤监局调研员
茹 林 同煤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山西煤监局、太原煤监分局及同煤集团专家组成。
第二组:大同市
组 长:徐占成 山西煤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建国 山西煤监局副处长
武绍平 山西焦煤霍州煤电集团处长
成 员:山西煤监局、大同煤监分局人员及焦煤集团公司专家组成。
第三组:阳泉市
组 长:王学彦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副组长:刘三保 山西煤监局监察专员
杨少斌 晋煤集团处长
成 员:山西煤监局、阳泉煤监分局人员及晋煤集团专家组成。
第四组:长治市
组 长:武建森 省煤炭局副局长
副组长:田 义 省煤炭纠察总队副队长
乔瑞生 阳煤集团副处长
成 员:省煤炭局、长治煤监分局人员及阳煤集团专家组成。
第五组:晋城市
组 长:胡万升 省煤炭局副局长
副组长:樊建强 省煤炭局调研员
李志发 阳煤集团副处长
成 员:省煤炭局、晋城煤监分局人员及阳煤集团专家组成。
第六组:朔州市
组 长:谢万星 山西煤监局副巡视员
副组长:李保吉 山西煤监局监察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