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省安监局、省国土厅制订了《全省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娄烦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教训,迅速扭转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制订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监管。通过这次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淘汰一批生产力水平低、安全无保障的矿山,非煤矿山总数压减到3000个以下,使全省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
(一)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领导组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
张根虎 省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
刘德政 省安监局总工程师
沙凤英 省国土厅副巡视员
王建生 太原市副市长
马 斌 大同市副市长
王 洲 阳泉市副市长
尚宪芳 长治市副市长
王树新 晋城市副市长
高 厚 朔州市副市长
武 德 忻州市副市长
张中生 吕梁市副市长
马彦平 晋中市副市长
丁文禄 临汾市副市长
张建喜 运城市副市长
成 员:
王天庆 省安监局监察专员
成耀文 省国土厅执法局副局长
杨志凌 太原市安监局局长
张宝玉 太原市国土局局长
曾 彪 大同市安监局局长
潘志中 大同市国土局局长
许建平 阳泉市安监局局长
张三锁 阳泉市国土局局长
阎潞平 长治市安监局局长
杨云光 长治市国土局局长
高云政 晋城市安监局局长
王有明 晋城市国土局局长
白 明 朔州市安监局局长
冉进忠 朔州市国土局局长
李福弟 忻州市安监局局长
王 真 忻州市国土局局长
张志刚 吕梁市安监局局长
何玉田 吕梁市国土局局长
李维生 晋中市安监局局长
赵春雷 晋中市国土局局长
李明水 临汾市安监局局长
栗 纲 临汾市国土局局长
赵令刚 运城市安监局局长
秦世昌 运城市国土局局长
(二)领导组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监管一处,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省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和处理非煤矿山方面的有关举报。
办公室主任:王天庆 (兼)
成耀文 (兼)
副 主 任:王维平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处长
赵国荣 省国土厅矿管处副处长
各市安监局、国土局分管副局长
(三)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
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省安监局和省国土厅有关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省内外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市安监局、国土局的工作人员,组成11个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从各市抽调的人员实行交叉分组),对各市、县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专项整治的对象及内容
(一)对下列非煤矿山,当地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实施关闭: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
3.经停产整顿,在限期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4.三年内存在两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5.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
(二)存在以下五个方面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必须停产整顿:
1.未实行机械通风,或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2.有严重水患和地质灾害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3.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4.未按规程或设计要求,施工或者生产的;
5.危及其他矿山企业、工业交通设施和居民安全的。
(三)对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以下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1.批准、核准、备案非煤矿山的部门,撤销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国土、安监、工商部门分别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生产和建设所用的技术资料、地质资料分别由当地安监部门和国土部门收缴。
3.民用爆炸物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4.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消除安全隐患,矿山生产设备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妥善处理矿山财产,遣散从业人员。
5.对关闭的矿山检查验收合格后,填报“关闭非煤矿山报告单”备案,恢复对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
6.做出关闭矿山决定5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关闭矿山公告。
(四)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控:
1.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颁发证照部门要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必须编制整改方案,经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方案必须有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民用爆炸物品需求量。整改项目内容要挂牌明示。
3.停产整顿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向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到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属地县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至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在40个工作日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签字批准后,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企业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五)参与资源整合的非煤矿山,采取下列措施:
1.凡是参与整合的非煤矿山,都必须立即停产,按照批准的整合方案进行整合,完成整合后依法核发新的证照。
2.核准保留的非煤矿山,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核发新的证照。
3.列为关闭淘汰的,吊销相关证照;属于整合主体的,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单独关闭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县级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六)对新建或改扩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用地审批,未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建设。
四、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组织力量对全省非煤矿山与各地人民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类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