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非煤矿山名单,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限期停产整改或建议关闭措施。限期整改结束后,经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并经分管安全的副市长签字,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
3.对照县级人民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非煤矿山名单,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非煤矿山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非煤矿山,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非煤矿山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非煤矿山及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市、县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布。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市、县要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省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地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非煤矿山都要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规程规范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驻晋中央及省属重点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自查自整情况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包括央企、省企、市企)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非煤矿山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和联动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检查、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各检查工作组对各市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无证无照非法非煤矿山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成效显著的市、县及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市、县及企业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市、县,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制度,认真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到位;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工作方案和报告要及时研究审批;对应依法关闭的企业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必须认真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和建设活动,发现本乡(镇)、村范围内有非法采矿行为,或者非煤矿山企业违法生产和建设的,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包括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建设和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深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煤矿产资源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管理和非煤矿山企业地面工业设施的用地审批,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依法打击非法采矿,查处超层越界违法开采和违法使用土地。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经营和证照过期的非煤矿山依法查处,依法暂扣或吊销违法非煤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
(五)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维护非煤矿山的社会治安秩序,对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实施监管。凡未取得或已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为其批供生产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对于依法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及整治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应依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意见批供;不得向非法非煤矿山企业批供民用爆炸物品。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执法和监管行为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环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监管,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依法建立各项劳动用工制度,监督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就业前培训等工作;监督检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和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业依法支付从业人员工资情况,以及职工生活和居住条件。
(九)供电单位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电力供应,不得为非法采矿者提供电力;要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违法非煤矿山企业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同其终止供用电合同,并停止供电。
(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落实专项整治和隐患治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省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指导各县人民政府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市联合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地区的整治检查工作。
各非煤矿山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本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市、县要制订严密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的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参与整治检查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
在检查工作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当地人民政府督办。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非煤矿山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个别市、县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